试论建立政府官员避嫌制度 李振勤 反腐败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工程, 涉及到法律制度、选举制度、社会的道德文化风气等各方面的问题。 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国上下均有共识。然而对于怎样克服腐败, 达到提高国家社会廉洁度的目标, 则众说纷纭。 笔者的感觉是, 大家谈论反腐败的方法, 大多集中在两方面: ① 加强对政府官员权力的监督, 如借助更自主的新闻媒介或非政府组织。 ② 增大对腐败分子惩治的强度和力度, 加强有关反腐败的立法、执法和司法。 这些措施都很重要。 但我觉得, 鉴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法制观念和传统的淡薄, 上述方法实施起来有相当难度, 效果难以立竿见影。 正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所说, 腐败的本质在于公私不分。 要想根治腐败, 必须从防范这一腐败的“源头”抓起, 采取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公私之分加以界定。 这方面新加坡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措施, 如官员财产申报监督制度、高薪养廉等。 应该指出, 新加坡反腐败的成就不仅归功于其领导人的远见卓识和强有力的决策, 也得益于其来源于英国的法制和民主传统。 如将新加坡某些卓有成效的具体措施(如高薪养廉), 照搬到中国, 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甚至会适得其反。 笔者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情况下, 建立政府官员避嫌制度(或称利益回避制度), 对于防范腐败将会有极大的意义。 避嫌制度的核心, 在于以明确的规则, 将官员的权力(国家社会之公器)与其私利加以分开, 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政府官员避嫌的具体措施, 可以针对产生腐败的各种环境。 最近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 这可以说是避嫌制度的一部分。 要使避嫌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其措施必须具体化、法律化。 比如说, 可以明确规定所有未退休的国家级领导人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省、部级政府领导人, 也不可在国家级商业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这些领导人的配偶、子女在领导人当政期间可在专业方面发展, 或在非营利性机构及各种基层性组织、公司任职。 所有人在担任新的政府职务时, 应申报其直系亲属中是否有人在政府部门及商业公司任职; 如与避嫌制度发生冲突, 则不应担任这一职务。 实施这样的避嫌制度, 对于建立廉洁的各级政府, 具有广泛的社会表率和示范效应。 针对政府官员本人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 我们还可以对上述避嫌制度的具体措施作进一步的补充。 比如说, 可以明确规定: 政府官员公务必需的住房、专车或专机的配置规格不得超过国内同一级别官员的水平。 如有特殊需要, 超过这一水平须得到同一级别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批准。 与避嫌制度相配合, 政府官员人事选拔应更加民主化、公开化, 使得更多有德、才和事业心的人能够以民选和透明的方式进入领导阶层。 最近, 中国领导人提出了“以德治国”的观念。 这一思想对于强调道德和精神文明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 笔者认为, “以德治国”的精神和法制的约束力可以在政府官员避嫌制度上得到有机的结合。 而领导人的道德楷模或行为示范作用, 无论是正或负, 在全社会都有着广泛的影响。 参考资料: 1. 胡鞍钢, 中国:挑战腐败 http://www.shuku.net/novels/baogaowenxue/riqhkazlgumty/tzhb.html 2. Gerard Carney, “Conflict of Interest: Legislators, Ministers and Public Officials”, a study prepared for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http://www.transparency.org/working_papers/carney/index.html ( 原贴见强国论坛深入讨论区: http://www.qglt.com/bbs/chbrd?to=17&query_var=0&match=0&query_val=李振勤 ) |
*****************************************
电子邮件地址: zhenqinli@hotmail.com回复关系:
[ 回到强国论坛 ] | [ 回到论坛首页 ] |